{"error":false,"id":["02031:02031:2007-06-15-修正:95"],"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2007-06-15-修正","順序":95,"條號":"第六十六條之一","內容":"航空貨運承攬業應為公司組織。","法條編號":"02031:02031:2007-06-15-修正:95","立法理由":"依據我國加入WTO之入會承諾表及原條文第二項規定，自我國加入WTO後，業已開放WTO會員國籍之外國人投資我航空貨運承攬業之相關限制，而經檢討我入會一年後，因WTO開放限制而來台設立航空貨運承攬業之外資雖有十六家，惟國內亦有八十一家業者新申請設立航空貨運承攬業，且入會一年我航空貨運承攬業於桃園國際航空站之出口貨運量與入會前相較，亦成長約百分之十二點四，故自我入會後，對我航空貨運承攬業尚無負面之影響，且因長期而言，由於外資及國外先進技術之引進，預期將使我航空貨運產業更為蓬勃發展，故為吸引更多非WTO會員國籍之外人參與投資，以促使我國經濟成長，爰修正第一項及刪除第二項對外國人投資限制之相關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