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2009-01-13-修正:116"],"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2009-01-13-修正","順序":116,"條號":"第七十八條之一","內容":"第五條、第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規定，於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外籍航空器、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外籍航空人員，準用之。","法條編號":"02031:02031:2009-01-13-修正:11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明確本法對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外籍航空器、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外籍航空人員之管理，增訂準用本法相關條文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1:2007-06-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