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2009-01-13-修正:144"],"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2009-01-13-修正","順序":144,"條號":"第九十九條之一","內容":"設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以下簡稱活動團體），應先經民航局許可，並依法完成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且其活動指導手冊經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始得從事活動。\n　　前項活動指導手冊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n　　一、超輕型載具製造、進口、註冊、檢驗、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n　　二、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之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n　　三、活動場地之需求規劃、協調及申請。\n　　四、活動空域之範圍、限制、遵守、空域安全及管理。\n　　五、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n　　活動團體之設立許可、廢止之條件與程序、活動指導手冊之擬訂、超輕型載具之引進、註冊、檢驗、給證、換（補）證、設計分類、限制、審查程序、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之給證、換（補）證、操作與飛航限制、活動場地之申請、比賽之申請、收費基準、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超輕型載具製造廠試飛活動、試飛手冊、資格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　　超輕型載具之設計、製造標準，由民航局定之。國際間通用之標準，適於國內採用者，得經民航局核定後採用之。","法條編號":"02031:02031:2009-01-13-修正:14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第二項序文「左」修正為「下」。\n　　三、第三項作文字修正，刪除「管理」等字，以統一本法授權法規之名稱，並增訂超輕型載具設計分類、限制、審查程序及超輕型載具製造廠試飛活動、試飛手冊、資格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授權規定。\n　　四、參酌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增訂第四項有關訂定超輕型載具之設計、製造標準之授權規定及援用國際間通用之標準，以資明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1:2007-06-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