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2011-12-14-修正:104"],"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2011-12-14-修正","順序":104,"條號":"第七十二條之一","內容":"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自辦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營業項目、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及營運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31:02031:2011-12-14-修正:10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有關授權明確性則之要求，及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訂定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之授權依據，移列至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1:2001-10-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