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2011-12-14-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2011-12-14-修正","順序":11,"條號":"第八條","內容":"航空器應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民航局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證書。已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核准註銷其登記，不得另在他國登記。\n　　曾在他國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撤銷其登記，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登記。","法條編號":"02031:02031:2011-12-14-修正:11","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係依原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增列「或使用人」及「中華民國國籍」等字，以求條文明確及實務之需要。\n　　二、航空器之使用，除所有人外，配合第十一條規定，增列「使用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1:1997-12-1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