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2011-12-14-修正:64"],"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2011-12-14-修正","順序":64,"條號":"第四十七條之一","內容":"交通部為辦理國家民用航空保安事項，應擬訂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n　　航空警察局為各航空站之航空保安管理機關，應擬訂各航空站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n　　於航空站內作業之各公民營機構，應遵守航空站保安計畫之各項規定。","法條編號":"02031:02031:2011-12-14-修正:6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依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七號附約3.1.1規定：「每一締約國應制定及執行一個明文律定之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藉由關於航空器之安全性、規律性及效率性之規則、措施及程序之實施，以保護民用航空作業，防止非法干擾行為」及3.2.1規定：「每一締約國應要求其提供國際民航服務之航空站，建立及施行一個明訂之航空站航空保安計畫，並符合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之要求」，爰於本條明定交通部及航空警察局應分別擬訂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及各航空站保安計畫，並於第二項明定航空警察局為各航空站之保安管理機關。\n　　三、為使航空站內作業之各公民營機構均能遵守航空保安計畫之各項規定，爰於第三項予以規範。本條第三項所定「航空站內作業之公民營機構」，除海關、檢疫、證照查驗及其他相關政府機關外，尚包括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維修廠、免稅商店等業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1:2007-06-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