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2014-01-14-修正:165"],"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2014-01-14-修正","順序":165,"條號":"第一百十條之二","內容":"無故侵入航空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法條編號":"02031:02031:2014-01-14-修正:16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無故侵入航空器或隱匿於其內，將可能產生影響飛航安全之疑慮，因此，航空公司及航空警察局應重新對航空器執行清艙檢查，並確保安全無虞後，方可讓航空器繼續執行飛航任務，如此，除將造成人力與物力之浪費外，亦將可能造成相關班機之延誤，故為嚇阻類似行為發生，爰參考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及第二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之規定，增訂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1:2007-06-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