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2018-04-03-修正:169"],"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2018-04-03-修正","順序":169,"條號":"第一百條","內容":"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n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2031:02031:2018-04-03-修正:16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七條修正移列。\n　　二、為因應劫機行為態樣之轉變，確保飛航安全，爰參酌一九七一年海牙公約及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依劫機行為之情節分別嚴謹規定適用刑度，對於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均加重刑責，爰增訂第二項。\n　　三、配合第二項增訂，原第二項之「前項」二字修正為「第一項」。\n　　四、原第三項項次變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1:1997-12-1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