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2023-05-30-修正:157"],"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2023-05-30-修正","順序":157,"條號":"第九十九條之九","內容":"於建築物外開放空間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適用本章規定。\n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n　　遙控無人機發生飛航安全相關事件後，其所有人或操作人應通報民航局事件經過。","法條編號":"02031:02031:2023-05-30-修正:15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明確遙控無人機之管理範圍，第一項定明遙控無人機於建築物外開放空間之飛航活動依第九章之二規定管理；本項所稱之建築物外開放空間，係參酌建築法第四條規定，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n　　三、第二項定明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在操作遙控無人機時，應警覺四周環境狀況且具有操作安全之危害識別、風險分析及應變處理等能力。另遙控無人機之器材、操作人員、操作限制、保險等規定，除應依第九章之二規定辦理外，尚應遵守其他法律規定，例如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土測繪法、要塞堡壘地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鐵路法、商港法、大眾捷運法、國家公園法、發展觀光條例、特種勤務條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自治法規等，併予敘明。\n　　四、第三項定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發生後，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將事件種類及內容通報民航局。","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31:2018-04-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