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2023-05-30-修正:75"],"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2023-05-30-修正","順序":75,"條號":"第四十九條","內容":"民用航空運輸業應為公司組織，並應合於下列規定：\n　　一、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n　　二、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n　　三、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n　　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n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者，其股票應記名。","法條編號":"02031:02031:2023-05-30-修正:75","立法理由":"一、為增加航空業者資金管道、引進國外專業知識及團隊，以利與國外航空業者進行策略聯盟，爰參酌國外有關外人投資比率之規定，放寬外人投資比率限制，將原條文第二款「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修正為「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並將第四款「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修正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及增訂「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之規定；另將序文「左」修正為「下」。\n　　二、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31:2007-06-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