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2:02032:2003-01-13-全文修正:21"],"data":{"法律編號":"02032","法律編號:str":"氣象法","版本編號":"02032:2003-01-13-全文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八條","內容":"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n　　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n　　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廢止條件、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32:02032:2003-01-13-全文修正:2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期民間力量共同投入氣象事業及配合法規鬆綁，現行預報業務除警報與災害性天氣及地震之預報外，其他一般性氣象預報業務開放得由民間從事，以促進氣象產業發展，爰增訂本條。\n　　三、鑑於地震因其突發性、短暫性，使其預測難度高於氣象及海象，以目前科技技術，尚難準確預測地震發生之時間、地點、範圍及強度等；且因地震之破壞力強大，如得以任意發布地震預測，易引起人心恐慌，嚴重影響社會公序。又氣象、地震或海象之警報，係為保護人民免受災變侵害所作出之緊急通知，該等警報所發布之破壞力預測如達一定程度，國家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尚可能據以實施公權力強制疏散、遷移，如得以任意發布恐將使人心惶動，影響社會秩序，故宜經統一發布程序發布，另災害天氣預報係對可能造成生命財產嚴重損害之天氣所作之預測，其影響社會經濟活動及人民權益甚巨，為維護安定之社會秩序，不宜開放由民間任意發布，故不在許可之範圍。\n　　四、為釐清氣象或海象預報資訊之來源，爰於第二項明定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時，應註明發布者全銜。\n　　五、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於第三項明定授權訂定得發布氣象或海象許可條件、內容、程序及廢止許可等事項之辦法，期使發布氣象或海象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所提供之氣象資訊，符合一定水準。","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