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2:02032:2015-06-15-修正:16"],"data":{"法律編號":"02032","法律編號:str":"氣象法","版本編號":"02032:2015-06-15-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四條","內容":"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觀測人員，為執行觀測業務，必須進入私有土地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村（里）長並出示證明文件，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n　　前項須進入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於三日前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法條編號":"02032:02032:2015-06-15-修正:1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n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氣象業務」定義之修正，修正相關文字。\n　　三、氣象觀測之目的係為公眾利益，觀測人員基於觀測上之需要，必須進入私有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人之建築物時，該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應負有特別之容忍義務，為避免以其他間接之方法拒絕進入或阻礙觀測，爰於第一項增列不得以規避或妨礙等間接方式拒絕進入之規定。\n　　四、由於建築物管理使用之隱私權保護之要求比土地或水面高，為明確表示進入他人土地或水面與建築物觀測之情形不同，爰將原條文後段移列第二項，並限定應於三日前通知該建築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2:2003-01-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