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2:02032:2015-06-15-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2032","法律編號:str":"氣象法","版本編號":"02032:2015-06-15-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九條","內容":"新聞傳播機構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均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如有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後，應立即更正。\n　　新聞傳播機構報導非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或海象之預報，應同時註明前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法條編號":"02032:02032:2015-06-15-修正:22","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n　　二、新聞傳播機構亦常報導非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或海象之預報，因此亦有必要規範，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亦即其報導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全銜或姓名，其有報導災害性天氣之預報者，則應同時註明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