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2:02032:2015-06-15-修正:30"],"data":{"法律編號":"02032","法律編號:str":"氣象法","版本編號":"02032:2015-06-15-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依第二十二條及前條規定，處機關、學校或團體罰鍰者，對各該行為人並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鍰。","法條編號":"02032:02032:2015-06-15-修正:3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二十二條規範內容為排除不當氣象改造之行為，以維護自然環境。故機關、學校、團體所用於實施氣象改造之行為人，為實際實施氣象改造行為之人，應併受處罰，又第二十四條規範之目的，為排除不當發布氣象預報或警報之行為。故機關、學校、團體及實際實施發布氣象預報或警報之行為人，亦應併受同一處罰，爰增訂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2:2003-01-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