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2:02032:2023-05-30-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2032","法律編號:str":"氣象法","版本編號":"02032:2023-05-30-修正","順序":10,"條號":"第八條","內容":"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得就其設置之觀測站，向中央氣象局申請認可為專用觀測站。\n　　前項專用觀測站認可之資格、條件、類別、觀測項目、觀測處所、儀器、觀測時間、觀測資料報備、輔導、訓練、申請程序、變更或廢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32:02032:2023-05-30-修正:1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n　　二、現行條文明定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觀測事務者，必須先經中央氣象局「許可」並發給登記證後，始得設立專用氣象觀測站進行觀測業務。茲為配合法規鬆綁政策，放寬為任何人不須經許可即可設立一般觀測站從事觀測。觀測站經申請中央氣象局認可後即為專用觀測站。\n　　三、經認可之專用觀測站所從事觀測人員、觀測環境及相關觀測設施等，具有配合世界氣象組織規範之技術性及專業性要求，故除由交通部統一編訂站號，以分配使用外，中央氣象局並得適時給予技術輔導、訓練及管理，以維持觀測資料之品質。又各專用觀測站，其觀測資料依中央氣象局規定之格式填報後，將統一建置氣候資料庫管理，供各界應用，以兼具維護資料品質及資源共享之意義。\n　　四、第二項明定授權法規之內容，以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其中「觀測時間」一詞係參照世界氣象組織規定，用以規範不同種類觀測站之每日觀測次數及指定觀測時點（例：綜觀氣象站每日應於世界標準時零、六、十二、十八時各觀測一次）。\n　　五、由於長時期收集之觀測資料方能製成氣候或相關資料，並具有代表性意義，為維持觀測資料之連續性及正確性，達到設站觀測之目的，專用觀測站之設立，各國均以永久設立為原則，因此，不需另訂認可期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2:2003-01-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