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2:02032:2023-05-30-修正:21"],"data":{"法律編號":"02032","法律編號:str":"氣象法","版本編號":"02032:2023-05-30-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八條","內容":"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中之豪雨及颱風之預報。\n　　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其有發布災害性天氣之預報者，應同時註明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n　　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廢止條件、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32:02032:2023-05-30-修正:21","立法理由":"一、依本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災害性天氣指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之颱風、大雨、豪雨、雷電、冰雹、濃霧、龍捲風、強風、低溫、焚風、乾旱等天氣現象，若一律不准已取得中央氣象局許可發布氣象或海象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亦得發布，則幾無任何氣象或海象可供發布，完全喪失鼓勵民間對於氣象或海象之研究觀測，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規定。\n　　二、對於災害性之天氣，在程度上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因此雖允許非中央氣象局以外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發布，但應同時註明中央氣象局所發布之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俾使民眾了解二者之差異以及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內容。爰增訂第二項後段規定。\n　　三、原條文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2:2015-06-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