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1988-06-14-制定:12"],"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1988-06-14-制定","順序":12,"條號":"第十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由路網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路網跨越二以上省（市）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協議辦理，協議不成，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法條編號":"02033:02033:1988-06-14-制定:12","立法理由":"大眾捷運系統建設，係因應都市人口稠密地區之需要，且需大量投資，為使地區發展均衡，爰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由路網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惟路網跨越二以上省（市）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協議辦理，協議不成，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期能作整體考量，使國家資源能獲致最佳效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