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1988-06-14-制定:18"],"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1988-06-14-制定","順序":18,"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興建工程，其開工與竣工期限應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如不能依限開工、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期。\n　　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營運。","法條編號":"02033:02033:1988-06-14-制定:18","立法理由":"大眾捷運系統興建工程，關係國民運輸需要及整體建設計畫，爰參照鐵路法第十六條及公路法第十八條，規定其開工、竣工期限之核定程序，以及不能依限開工、竣工時之處理方法。並於第二項規定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後，始得營運，以策安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