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1988-06-14-制定:29"],"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1988-06-14-制定","順序":29,"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應設公營營運機構，經營旅客運送，路線、場、站設施之維護及其他營運事項。但得許可中華民國國民或團體投資籌設民營營運機構經營之。\n　　前項民營營運機構之許可經營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033:02033:1988-06-14-制定:29","立法理由":"大眾捷運系統為公用事業，建設費用高昂，依憲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應以公營為原則，爰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置公營營運機構，辦理營運，但為應地區之需要及切合公眾之便利，必要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許可民營。","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