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1988-06-14-制定:40"],"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1988-06-14-制定","順序":40,"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　　一、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n　　二、每年應將大眾捷運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n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文件帳冊；辦理有缺失者，應即督導改正。","法條編號":"02033:02033:1988-06-14-制定:40","立法理由":"一、為使各級主管機關明瞭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狀況，參照鐵路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將營運狀況、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等，定期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利監督。\n　　二、為促進大眾捷運系統之正常營運與健全發展，爰參照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如辦理有缺失者，並應督促其改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