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1988-06-14-制定:5"],"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1988-06-14-制定","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路網所在地之省（市）或縣（市）政府。\n　　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省（市）或縣（市）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依左列規定：\n　　一、路網跨越二以上省（市）行政區域者，由交通部指定地方主管機關。\n　　二、路網跨越二以上縣（市）行政區域者，由省政府指定地方主管機關。","法條編號":"02033:02033:1988-06-14-制定:5","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n　　二、第二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時，其主管機關之決定方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