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1988-06-14-制定:6"],"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1988-06-14-制定","順序":6,"條號":"第五條","內容":"地方政府建設大眾捷運系統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由左列各款籌措之：\n　　一、各該地方政府之一般財源。\n　　二、上級政府補助。\n　　三、都市建設捐部分收入之提撥。\n　　四、第七條之土地開發收入。\n　　五、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收入。\n　　地方政府為建設大眾捷運系統，得發行建設公債。\n　　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其經費之分擔應由各級政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n　　大眾捷運系統由民間投資興建者，資金自行籌措。","法條編號":"02033:02033:1988-06-14-制定:6","立法理由":"一、興建大眾捷運系統建設所需經費甚鉅，爰於第一項明定地方政府建設經費之籌措來源。\n　　二、第二項規定地方政府為建設大眾捷運系統，得發行建設公債。\n　　三、第三項規定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其經費之分擔之原則。\n　　四、第四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由民間投資興建者，資金自行籌措。","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