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1988-06-14-制定:8"],"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1988-06-14-制定","順序":8,"條號":"第七條","內容":"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開發或與私人、團體聯合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與路線之土地及毗鄰地區之土地。\n　　聯合開發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得調整當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n　　聯合開發用地得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協議不成者，得徵收之。\n　　聯合開發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2033:02033:1988-06-14-制定:8","立法理由":"一、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並利大眾捷運系統建設經費之取得，爰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開發或與私人、團體聯合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路線之土地。\n　　二、毗鄰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路線之私人土地，則需依有關法律或商請該土地所有權人聯合開發。\n　　三、聯合開發如未能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則與聯合開發有關之建築物其使用類別將受到許多限制，爰明定第二項。　　\n　　四、聯合開發係公私兩利的方法，爰明定第三項，規定用地取得之方式。\n　　五、第四項明定聯合開發辦法授權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