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1997-05-09-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1997-05-09-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人員，應予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法令之規定；對其技能、體格，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法條編號":"02033:02033:1997-05-09-修正:52","立法理由":"為策行車安全，參照鐵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應予有效之訓練與管理，其體格、技能應實施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1988-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