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1997-05-09-修正:65"],"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1997-05-09-修正","順序":65,"條號":"第五十二條","內容":"本法所定之罰鍰，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n　　第五十條第一項或第五十條之一之處罰，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人員執行之。","法條編號":"02033:02033:1997-05-09-修正:65","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第一項之「通知而逾期不繳納」文字修正為「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俾資明確以利執行。\n　　二、為維持大眾捷運系統之正常營運並考慮警力之不足，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人員執行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之一處罰之取締工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