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01-05-11-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01-05-11-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內容應包含左列事項：\n　　一、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n　　二、運量分析及預測。\n　　三、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n　　四、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n　　五、路網及場、站規劃。\n　　六、興建優先次序。\n　　七、財務計畫。\n　　八、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n　　九、土地取得方式及可行性評估。\n　　十、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召開公聽會之經過及徵求意見之處理結果。\n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n　　民間自行規劃大眾捷運系統，前項規劃報告書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法條編號":"02033:02033:2001-05-11-修正:15","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納入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規劃之規定，爰將本條序文酌作文字條正。\n　　二、配合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爰將本條第八款「環境影響評估」修正為「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俾資規範。\n　　三、第一項增列二款為第九款、第十款，第九款移列為第十一款。\n　　四、增訂第二項，規定民間規劃報告書之核定程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1997-05-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