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01-05-11-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01-05-11-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及路線、場、站設施，應妥善管理維護，並應有緊急逃生之設施，以確保旅客安全。其車輛機具之檢查、養護並應嚴格遵守法令之規定。\n　　大眾捷運系統設施及其運作有採取特別安全防護措施之必要者，應由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法條編號":"02033:02033:2001-05-11-修正:52","立法理由":"一、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路線、場站設施之安全與旅客之生命、財產之維護息息相關，爰參照鐵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於第一項規定營運機構應嚴格遵守法令，並妥善管理維護有關設施、機具。\n　　二、大眾捷運系統設施及其運作有採取特別安全防護措施之必要者，營運機構知之最稔，爰於第二項明定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以策安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1988-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