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03-04-29-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03-04-29-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五條","內容":"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其開工及竣工期限，應由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如不能依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期。\n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其開工及竣工期限，應由民間機構擬訂，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如不能依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期；無故不依限開工或竣工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建設或施工核准。\n　　前項施工之核准及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地方主管機關辦理。\n　　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營運。","法條編號":"02033:02033:2003-04-29-修正:19","立法理由":"依本法規定授予大眾捷運系統營運許可應屬合法行政處分，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撤銷」用語修正為「廢止」，並酌作文字修正。第三項之「授權」修正為「委辦」，以與訴願法第九條之規定配合。","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2001-05-1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