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03-04-29-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03-04-29-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因施工需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應事先通知各有關主管機關。","法條編號":"02033:02033:2003-04-29-修正:22","立法理由":"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因施工需要，常須使用河川、溝渠、橋樑、道路、公園等公共設施，爰參酌下水道法第十三條及電業法第五十條之立法例，明定得使用公共使用之土地，以利其建設。惟應事先通知各有關主管機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1988-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