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03-04-29-修正:29"],"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03-04-29-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四條之一","內容":"大眾捷運系統在市區道路或公路建設，應先徵得該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機關同意。\n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須拆遷已附掛或埋設之管、線、溝渠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分擔，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2033:02033:2003-04-29-修正:2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大眾捷運系統建設之進行，多係利用市區既有道路或現有公路之範圍，為尊重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機關之管理權，爰增訂第一項。\n　　三、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前即已存在於市區道路或公路範圍內之管、線、溝渠，因捷運系統建設而需拆遷，其處理方式及有關經費負擔事項，尚乏明確規範，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以利適用並杜爭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1997-05-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