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03-04-29-修正:45"],"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03-04-29-修正","順序":45,"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設備不適當時，應通知其限期改正。","法條編號":"02033:02033:2003-04-29-修正:45","立法理由":"大眾捷運系統運輸上必要之設備，與民眾生命、財產之維護息息相關，且關係系統之運作，參照鐵路法第三十六條，明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如認為不適當時，應通知其限期改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1988-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