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03-04-29-修正:53"],"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03-04-29-修正","順序":53,"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人員，應予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法令之規定；對其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況，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法條編號":"02033:02033:2003-04-29-修正:53","立法理由":"為保障社會大眾之乘車安全，在有關行車人員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項目中增列精神狀況乙項，以資周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