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03-04-29-修正:61"],"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03-04-29-修正","順序":61,"條號":"第四十九條","內容":"旅客無票或持用失效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n　　前項應支付之票價，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該線路全程票價計算。","法條編號":"02033:02033:2003-04-29-修正:61","立法理由":"一、為防杜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車票，有礙大眾捷運系統之正常營運，明定除應補繳票價外，並處以定額罰鍰，以促遵循。\n　　二、另對所謂「應繳票價」之計算，亦須明定，以免紛爭，爰訂定第二項：「前項應支付之票價，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該線路全程票價計算。」，以資準據，俾利執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1988-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