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03-04-29-修正:63"],"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03-04-29-修正","順序":63,"條號":"第五十條之一","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　　一、未經許可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者。\n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者。\n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依法移送偵辦。","法條編號":"02033:02033:2003-04-29-修正:6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現行條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移列為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並加重罰鍰額度。\n　　三、增訂第一項第二款，以避免各項捷運設備之不當操作，保障旅客安全。\n　　四、增訂第二項規定，對有第一項各款行為者，站、車人員得視情節予以強制驅離，其行為涉及刑責者，並應依法移送偵辦。","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1997-05-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