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03-04-29-修正:68"],"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03-04-29-修正","順序":68,"條號":"第五十三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法條編號":"02033:02033:2003-04-29-修正:68","立法理由":"將省主管機關擬訂大眾捷運系統旅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之規定，修正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2001-05-1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