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03-04-29-修正:9"],"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03-04-29-修正","順序":9,"條號":"第七條之一","內容":"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土地開發，得設立土地開發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n　　一、出售（租）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n　　二、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　　三、本基金利息收入。\n　　四、其他收入。\n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在中央，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在地方，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033:02033:2003-04-29-修正: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爰將「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五條有關設立土地開發基金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於本法中明定。\n　　三、第二項係配合本法之修正，未來大眾捷運系統可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故將有關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地方主管機關，依預算法規定程序辦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2001-05-1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