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04-04-27-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04-04-27-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為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應由其警察機關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並受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法條編號":"02033:02033:2004-04-27-修正:52","立法理由":"大眾捷運系統之安全防護至為重要，其影響大眾捷運系統之功能、運作至為深遠，宜由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員額，由其警察機關設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並受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1988-06-14-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