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04-04-27-修正:56"],"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04-04-27-修正","順序":56,"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適當處所標示安全規定，旅客乘車時應遵守站車人員之指導。\n　　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n　　採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除天橋及地下道，不得跨越。但屬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2033:02033:2004-04-27-修正:56","立法理由":"輕軌運輸系統最大之特點即在其不排除地面運轉，其中以隔離、共用路權營運之輕軌系統允許小汽車或行人有適當程度的侵入；因此為增加輕軌系統之營運績效，爰修正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2003-04-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