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04-04-27-修正:67"],"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04-04-27-修正","順序":67,"條號":"第五十條之一","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n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n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n　　四、未遵守交通號誌指示，擅自闖越設有大眾捷運系統優先通行號誌路口。\n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依法移送偵辦。","法條編號":"02033:02033:2004-04-27-修正:67","立法理由":"配合本法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佈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修正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而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者，以及未遵守交通號誌指示，擅自闖越設有大眾捷運系統優先通行號誌路口者，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