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04-04-27-修正:70"],"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04-04-27-修正","順序":70,"條號":"第五十二條","內容":"本法所定之罰鍰，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n　　第五十條第一項或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處罰，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人員執行之。","法條編號":"02033:02033:2004-04-27-修正:70","立法理由":"配合「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屆期不履行者，原「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作業，改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爰將第一項末段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