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13-05-21-修正:40"],"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13-05-21-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為公益上之必要，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得核准或責令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與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大眾運輸業者，共同辦理聯運或其他路線、票證、票價等整合業務。","法條編號":"02033:02033:2013-05-21-修正:40","立法理由":"為便利都會區民眾運輸需要，並有助於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與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大眾運輸業者辦理聯運業務或進行路線、票證與票價之整合業務，爰將現行規定酌予修正，以利適用並臻週妥。","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1997-05-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