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13-05-21-修正:6"],"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13-05-21-修正","順序":6,"條號":"第五條","內容":"建設大眾捷運系統所需經費及各級政府分擔比例，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納入規劃報告書財務計畫中，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n　　前項建設由民間辦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所需資金應自行籌措。","法條編號":"02033:02033:2013-05-21-修正:6","立法理由":"一、由於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已就地方辦理大眾捷運建設計畫之中央補助比例有所規範，與原條文第一項規定「經各級政府衡酌財政狀況協議」之經費分擔方式有所出入，茲為臻一致，爰修正部分文字；另鑑於本法均稱「交通部」為「中央主管機關」，及配合第十二條第一項「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用語，爰酌予修正部分文字，俾期周延。\n　　二、另按「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五條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均規定「得由政府就非自償部分補貼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與原條文第二項規定有所出入，爰修正部分文字。\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2004-04-2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