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13-05-21-修正:68"],"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13-05-21-修正","順序":68,"條號":"第五十條之一","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n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n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n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n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法條編號":"02033:02033:2013-05-21-修正:68","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屬道路交通管理事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條增訂第二項規定，爰刪除本款。\n　　二、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依法移送偵辦」係屬當然，無於本法中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n　　三、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行為，往往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或造成公眾權益受損，惟行為人若係未滿十四歲之人，依行政罰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係不予處罰，從而無法達到遏止效果，為加強保護兒童及少年，並督促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善盡保護、教養及監督之責任，同時兼顧公眾利益之維護，爰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條規定，對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有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時，於本條增列第三項，轉而處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罰鍰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