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13-05-21-修正:9"],"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13-05-21-修正","順序":9,"條號":"第七條之一","內容":"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土地開發，得設置土地開發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n　　一、出售（租）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n　　二、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n　　三、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　　四、本基金利息收入。\n　　五、其他收入。\n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基金屬中央設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其基金屬地方設置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033:02033:2013-05-21-修正:9","立法理由":"一、為考量主管機關與投資人之合作方式若採諸如設定地上權並交由投資人統一經營管理方式，主管機關即有收取收益或權利金方式，此與產權登記完竣再行進行處分方式不同，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文字。\n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依次順移。\n　　三、按第二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係由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分別擬訂，經參酌一般體例，修正第二項文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2004-04-2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