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14-05-20-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14-05-20-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七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工程之施工，主管機關應協同管、線、下水道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有關主管機關，同時配合進行。","法條編號":"02033:02033:2014-05-20-修正:22","立法理由":"刪除現行條文「路線」兩字，以擴大本條適用範圍。另外，「應協同」前增列「主管機關」等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1997-05-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