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14-05-20-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14-05-20-修正","順序":24,"條號":"第十九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因工程上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或得將管、線附掛於沿線之建物上。但應擇其對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相當之補償。\n　　前項須穿越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之情形，主管機關得就其需用之空間範圍，在施工前，於土地登記簿註記，或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設定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取得地上權。\n　　前二項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因大眾捷運系統之穿越，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所有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主管機關不得拒絕。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所有人原依前二項規定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內扣除之。\n　　第一項穿越之土地為建築基地之全部或一部時，該建築基地得以增加新建樓地板面積方式補償之。\n　　前四項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上空或地下使用之程序、使用範圍、地籍逕為分割及設定地上權、徵收、註記、補償、登記、增加新建樓地板面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n　　主管機關依第三項規定徵收取得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其處分、設定負擔、租賃或收益，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有關規定之限制。","法條編號":"02033:02033:2014-05-20-修正:24","立法理由":"一、因未來輕軌運輸系統行駛於一般道路時，可能會因工程上之需要，須將架空電車線等管線附掛於私人建築物上，勢必侵害建物所有權人權益，對於其所受損害，理應支付相當之補償，爰增列第一項部分文字。\n　　二、基於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才有徵收機制，爰於第三項增列「私有」文字，以資明確。\n　　","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2013-05-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