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14-05-20-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14-05-20-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為發揮大眾捷運系統與公路運輸系統之整合功能，於大眾捷運系統營運前及營運期間，在其路線運輸有效距離內，地方主管機關應會商當地公路主管機關重新調整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法條編號":"02033:02033:2014-05-20-修正:39","立法理由":"為整合大眾運輸系統，原條文第一項已規範捷運地方主管機關應會商當地公路主管機關調整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至原條文第二項所定調整辦法，因涉及汽車運輸業管理權責，宜回歸公路法相關規定辦理，爰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2013-05-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