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14-05-20-修正:5"],"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14-05-20-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　　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法條編號":"02033:02033:2014-05-20-修正:5","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第一項由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之部分，並刪除第二項中有關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省政府參與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及協議不成時指定地方主管機關之權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2001-05-1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