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14-05-20-修正:53"],"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14-05-20-修正","順序":53,"條號":"第四十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為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應由其警察機關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並受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n　　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涉共用現有道路之車道部分，其道路交通之管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法條編號":"02033:02033:2014-05-20-修正:53","立法理由":"採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時，將與行人或其他地面運具間發生交通安全管理問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規定，應由該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範，增訂第二項規定，以資明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2013-05-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