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3:02033:2014-05-20-修正:63"],"data":{"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版本編號":"02033:2014-05-20-修正","順序":63,"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大眾捷運系統旅客之運送，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得另以提存保證金支付之。\n　　前項投保金額、保證金之提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033:02033:2014-05-20-修正:6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　　二、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係屬商業保險範疇，宜回歸市場機制辦理，主管機關僅需監督業者應依第一項規定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尚無須為業者保險條款及費率，爰刪除第二項有關保險條款及費率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3:2013-05-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